一、调整依据 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7月浙江省人大通过《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和《条例》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同时,省《条例》还明确规定: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也可以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参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确定。 二、调整范围 本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范围为全市9个县市区。 三、调整对象 ?本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对象为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调整标准 椒江、黄岩、路桥、临海、温岭、玉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705元/月/人调整为720元/月/人;天台、仙居、三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从原来的660元/月/人调整为680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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